创新管理思维发挥律师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作用

2019-03-06

邓 乐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发展的黄金期,社会转型的关键期,同时又是社会矛盾的高发期,解决和消除社会矛盾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社会矛盾的化解需要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以合法、理性、公平的方式去解决。作为职业法律人的律师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力量,理应在参与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担当重任。但是由于一些主观和客观的因素,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还不够充分,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进一步发挥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作用需要从健全制度、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提高自身素养、发挥律师职业优势等方面来共同推进。

  一、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重大意义

  社会矛盾,是指“在两个或更多社会主体陈述、想法或行动之间的不一致”。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随着经济制度、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的深刻变革和调整,利益主体和价值取向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因为各种利益碰撞而产生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成为引发公共危机,威胁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目前,我国的社会矛盾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矛盾主体由过去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变为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二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矛盾增多;三是利益诉求的表达方式有走向极端的趋势;四是许多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处理难度加大。胡锦涛总书记曾经指出,“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到社会管理各领域和全过程,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依法保护群众权益。”这表明社会矛盾解决必须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方式。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工作从根本上讲,是律师运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对纠纷主体进行引导,为纠纷主体维权并疏导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律师的职业使命决定律师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力量

  《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现代法治的价值原则,也是律师行业的职业使命。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需要通过公平、公正的程序得到合理的解决,从而使各种利益能够各归其所,各归其位。律师的工作过程实际也是解决社会矛盾的过程,律师利用自己专业的法律知识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使各种社会矛盾能够以司法、行政或者调解的途径得以解决。从而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公平和正义。由此可见,律师理应成为化解社会矛盾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二)律师的政治职责决定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责无旁贷

  我国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中成长起来的法律工作者,这一定位决定了律师不仅应当成为专业的法律人,更要担当起神圣的政治职责。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要拥护党的领导,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种政治职责要求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的时候始终要把律师的事业与党和人民的事业紧紧联系在一起,必须讲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协调统一。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时,既要做好法律人,又要做好政治人,既要正确履行律师职责,又要以大局为重,努力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稳定器”、“减压阀”、“防火墙”的作用。

  (三)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优势

  我国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治力量。律师相对独立的社会地位决定了其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具有独特的优势。

  1、精通法律的专业优势。作为法律职业人的律师通晓法律知识,熟悉法律程序,拥有娴熟的沟通技巧。这些职业优势使律师在参与矛盾化解工作中,能够及时地抓住矛盾的原因、性质、重点、并能够依法参与化解矛盾工作,兼顾双方利益,提出矛盾的解决途径和善后事宜,从而有效地避免矛盾升级和激化。

  2、相对独立的职业优势。律师相对独立的社会中介者身份能够在政府、企业、个人之间起到沟通、平衡的桥梁作用。由于律师中立性的职业特征,律师容易得到矛盾双方的信任,通过与当事人沟通和交流,律师依靠自身的法律知识优势提出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对策和建议也易于被当事人接受和认同。

  3、广泛参与社会生活的优势。律师的工作决定了其执业活动会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律师通过具体的执业活动,能够把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法治社会的理念带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之中,从而能够提高社会成员的法治意识,推进整个社会的法治进程。对于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律师化解社会矛盾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制度不健全,限制了律师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的发挥。

  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根本上讲是一种运用律师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作引导、维权和疏导化解的工作。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中主要面临两种矛盾,一是涉诉矛盾,这类矛盾已经进入法定程序这一预设轨道,不再是绝对排斥性纠纷,最终理性的结果会让矛盾压力得到释放,让当事各方定纷止争。律师在化解此类矛盾的有相应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做支撑,律师化解此类矛盾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二是非诉矛盾。如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群众上访、损害公共利益社会影响比较大事件等。但由于律师参与此类矛盾化解机制不完善,律师在化解纠纷的工作中存在主体资格不合法、程序缺乏正当性、政府职能部门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参与化解矛盾的人员、经费、场地、设施、时间等方面也得不到落实。因为缺乏制度上的支持,律师在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不到位、不稳定、效果也就很不理想。

  (二)监管不到位,律师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监控。

  目前,我国实行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即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律师的工作行为主要依靠律师行政管理机关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管。但是,由于律师的职业具有很强的自主性和流动性,加上参与化解的一些社会矛盾,如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具有突然性、不确定性和难以掌控性等特点,律师参与其中行为隐蔽,难以掌握。律师管理部门对律师在参与化解此类矛盾的行为的监管也就无法准确到位。

  (三)职业形象不佳,律师化解矛盾遭遇信任危机。

  律师在参与化解社会矛盾时,其行为常会遭到质疑和不信任。一是,有的律师的不当行为不仅没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反而激化了矛盾,使矛盾升级。如在某些群体性事件中,个别律师扮演鼓动者、煽动者的角色,鼓动和教唆当事人无理上访、违法游行、静坐、请愿,扰乱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不仅没起到解决矛盾的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矛盾,破坏了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这种不良行为也对律师行业的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降低了律师的社会公信力。二是部分群众对律师的认知度存在偏颇。对律师的印象还停留在“唯利是图”“为坏人说话”等一些错误的思维中,对律师的正常工作行为存在抵触心理,不能积极配合律师去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四)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律师参与化解矛盾的积极性不高。

  中国社会已进入矛盾冲突的多发期,近年来,因为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根据相关资料统计,1993年到2009年,群体性事件从8709起上升到了90000余起,这类事件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但是,在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机制中,一些政府部门依然沿用着传统的行政管控模式,不同程度地轻视甚至排斥律师的作用。有些地方政府将律师介入群体性事件视为和政府对抗,动辄采用不理性和非法的方式对律师的执业行为予以限制。律师参与群体性事件面临较大的风险,甚至连个人的人身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很多律师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不愿意受理群体性事件。另外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基本属于无偿的义务行为,这对于已经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律师行业来说也难具有吸引力。

  三、多措并举,发挥律师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作用。

  (一)健全制度,促进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1、激励机制。政府对律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给予相应的物质补偿。上海在这方面已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即政府直接和具体的律师事务所合作,购买特定的律师事务所的服务,支付给律师事务所一定的费用,律师事务所负责辖区内法律咨询、法制讲课、调节民间纠纷、信访等工作。政府参照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标准,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评审结果,对照购买法律服务协议书的约定,采取以服务时间计算和以案件情况包案计算两种方式结算服务经费。对于一些容易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工作,如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工作则根据工程大小和难易程度来估算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费用。上海已经有专门的律师事务所从事此类工作,如“上海新闵律师事务所”、“上海天一律师事务所”等。该项工作主要采取政府委托、协会运作、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司法行政机关监管的方式进行。此种模式有利于提高政府的执政效率,提升律师的社会价值,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有序的发展。

  2、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如代理涉外案件、社会影响力广公共事件或者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律师应及时上报律师事务所,并由律师是事务所上报给律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的行为应及时追踪,防止因律师的不当行为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和后果。

  3、惩戒制度。律师在矛盾调解过程中如果有挑唆群众越级上访、聚众闹事,参与碍公共秩序的行为。律师管理部门应视后果的严重程度,对律师的不当行为进行惩戒。惩戒种类主要包括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执业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 

  4、荣誉宣传制度。律师管理部门对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工作业绩突出的律师应给予表彰奖励。律师管理部门对通过业绩定期考核制度,对律师工作质量进行动态监测,对工作出色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予以表彰奖励。在评选优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时,应将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作为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予以考虑。荣誉宣传机制一方面肯定了律师的工作价值,提升了律师的个人形象;另一方面也能够激励更多的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中。

  (二)参政议政,鼓励律师参与立法与公共政策的制定。

  目前我国的一些法律和政策在制定过程中由于参杂了部门的利益之争,导致立法不够科学,滋生“立法腐败”,这些法律和政策在实施时候不仅不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的发展,还导致一些社会矛盾的产生。律师作为相对独立的个体在参与立法的过程中,能够做到相对中立公平。律师同时还是法治建设的实践者,其拥有的专业根基和实践经验使他在参与立法和对公共政策制定中能够发挥其职业的专业性、社会性和公益性的作用。律师在面对繁纷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冲突时,能够用法律的眼光观察社会、判断得失、辨析是非,对各种利益冲突作出符合社会正义的选择。律师参与立法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有利于推进民主法治的进程,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我国律师参政议政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以人大代表身份直接参与立法;接受政府委托起草法规草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提出各项法律意见。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已有3000余名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政协会议的委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律师的数量正保持稳定增长态势。在当今社会,理性的决策程序、对政府行为及其效果的计算、对利益多元化的认知以及利益冲突的权衡选择,都需要内心公正且业务娴熟的立法操作者提供科学的规则。被称作“公共立法中的第三方身影”的律师在参与立法与政府决策中的作用将日将显现。

  (三)建立专业委员会,律师在参与化解社会矛盾中形成合力。

  我国的社会矛盾呈现出错综复杂的态势。律师难以独自担当化解社会矛盾的重任。所以,整合律师资源,组建专业化和团队化的律师队伍极为重要。律协作为律师的直接管理者应担负起整合律师资源责任。如陕西省律协已成立了“三农”专委会、刑事专委会、未成年人保护专委会等12个专业委员会。律师可以根据自身兴趣爱好及业务特长加入了不同的专业委员会。此举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律师个人的业务能力;另一方面,当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出现社会矛盾需要专业的、高质量的律师法律服务时,都有相应的律师团队与之相呼应,共同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

  (四)建立“所所合作”制度,提高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质量。

  基层的司法所与律师事务所本着紧密协作,共同发展原则开展合作关系,签订协议共同为所在辖区的居民提供法律服务。此举不但能推进当地司法所开展规范化建设、促进基层矛盾纠纷消除化解,而且还有助于结对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开拓案源,提升服务社会能力。 2007年广州市164个司法所与283家律师所签约合作,成为这一工作模式的首个实践者。随后,成都、北京、福建等省市也纷纷开展了所所合作工作,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积极参与普法活动,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

  律师在参与法制宣传的活动中一方面要针对社会的普通大众,使他们能够知法、守法、懂法、用法。在生活中遇到矛盾纠纷的时候,能够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使用非理性的手段来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律师要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优化执政理念,提高执政水平。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避免因为因粗暴执法,无序执法而引发社会矛盾。此项工作,考虑律师群体分散性的特点,宜以各级律协统筹,以资深律师主打,全体律师参与,结合不同热点,遴选特定区域、行业或者专业,集中宣传,形成长效机制,以有限的人力物力争取宣传效果的最优化。

  (六)加强自身修养,提升律师的职业形象。

  律师在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中,尤其是一些敏感性、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案件的时候,一定要做到恪尽职守,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树立理性、中立、公正的职业形象。律师在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同时,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做好解惑释惑、疏导情绪、调节矛盾的工作,引导群众选择合法、适当、理性的解决争议的路径和方式。律师应当加强政治责任感和大局意识,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力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和统一。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多发期,法律是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利器。律师作为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当不辱使命、积极作为、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为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努力奋斗。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